“雷公”儿子被拐案宣判:十余年拐卖14名儿童,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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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11:04·深圳新闻网

6月12日,读特新闻记者从寻子家长雷武泽(网名“雷公”)处了解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拐卖其儿子的王浩文以及王某琼、胡某雄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其中,主犯王浩文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雷武泽对读特新闻记者表示,6月12日他从法官处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提起上诉。他将于下周向王浩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块钱,并要求王浩文向其及家人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

据雷武泽讲述,5月8日,王浩文等三人拐卖儿童案在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庭审期间,雷武泽坐在旁听席,距离坐在被告席的王浩文不到十米,这是雷武泽第一次见到王浩文。

雷武泽表示,庭审过程中他努力控制自己的情绪,直到看见王浩文面对多项证据,依然矢口否认拐走自己的儿子“川川”时,他一度情绪失控。事后,他对自己影响法庭秩序的不当举动表示抱歉。

据此前报道,雷武泽的儿子小名叫“川川”,生于1998年。3岁时,居住在岳阳的川川跟邻居出去玩后被拐走。22年来,雷武泽夫妇苦寻儿子下落,寻子踪迹遍及大半个中国。2023年6月,雷武泽终于在深圳找到儿子。

5月28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判决。《刑事判决书》显示,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童常娥夫妇之子雷某某(指“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邻居带出门玩耍时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将雷某某贩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吴某平(已故),并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维”的送养协议一份,吴某平将雷某某交给吴某盛抚养,取名吴某某。经鉴定,该份送养协议落款处“王维”的签名字迹系王浩文所写,王浩文的行为对雷武泽一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雷武泽对读特新闻记者表示,6月12日他从法官处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提起上诉,对此他并不意外,“这是他们拖延时间的惯用技巧。在庭审时,王浩文只承认拐卖3名小孩,就意味着他心里不服。”

此外,雷武泽表示将于下周向王浩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块钱,并要求王浩文向其及家人赔礼道歉。“这不是钱的问题,哪怕这一块钱他拿不出来,写个借条给我;如果给了一块钱,我会捐给‘宝贝回家’项目,我也会继续帮助更多被拐孩子回家。”

人贩子拐卖多名儿童,均有案底

根据《刑事判决书》,包括“川川”在内,被告人王浩文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拐卖十一名儿童,且三名被告均有案底。

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浩文系四川省渠县人,曾用名王维。1982 年至案发,其到过湖南省、湖北省、 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打工、生活。其间,198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被告人王浩文因拐卖儿童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被告人王某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7月 31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除上述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外,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浩文化名为“王维”,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琼、胡某雄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省岳阳市,湖北省武穴市、咸宁市、荆州市,四川省资阳市、内江市、广安市、南充市等多地流窜作案,多次拐卖未满六周岁的幼儿十一名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十一起,拐卖幼儿十一名,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某琼、胡某雄各参与作案幼儿各一名。

对于被告人王浩文的犯罪行为,《刑事判决书》还显示,王浩文的行为存在“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情形。本案中,被害人均是一岁至六岁的幼儿,王浩文为达到犯罪目的,以给幼儿买玩具、食物等为由,对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

主犯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十一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十四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十四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雄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琼、胡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浩文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来源:读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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